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深圳質量認證中心(以下簡稱“CQC”)實施的列入《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中的以下產品的強制性認證:
1) CNCA-01C-014:電動工具;
2) CNCA-01C-016: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
3) CNCA-01C-017:音視頻設備;
4) CNCA-01C-018:聲音和電視信號的電纜分配系統設備與部件(EMC);
5) CNCA-01C-019:衛星電視廣播接收機(EMC);
6) CNCA-01C-020:信息技術設備;
7) CNCA-01C-021:金融及貿易結算電子設備(EMC);
8) CNCA-01C-022:照明電器;
9) CNCA-07C-031:電信終端設備
2 引用文件
1)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2)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3) 《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
4) 《電氣電子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電動工具 (CNCA-01C-014:2001);
5) 《電氣電子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CNCA-01C-016:2001);
6) 《電氣電子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音視頻設備 (CNCA-01C-017:2001);
7) 《電氣電子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音視頻設備-聲音和電視信號的電纜分配系統設備與部件(電磁兼容) (CNCA-01C-018:2001);
8) 《電氣電子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音視頻設備-衛星電視廣播接收機(電磁兼容)(CNCA-01C-019:2001);
9) 《電氣電子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信息技術設備(CNCA-01C-020:2001);
10)《電氣電子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信息技術設備-金融及貿易結算電子設備 (電磁兼容) (CNCA-01C-021:2001);
11)《電氣電子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照明電器 (CNCA-01C-022:2001);
12)《電信設備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電信終端設備 (CNCA-07C-031:2001)。
3 認證的基本環節
3.1 認證申請和受理
3.2 型式試驗
3.3 初始工廠審查
3.4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3.5 獲證后的監督
4 認證實施程序
4.1認證申請和受理
4.1.1認證申請
4.1.1.1《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都可以作為申請人,向CQC提出認證申請,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書》(附件3)的要求,提交認證申請材料。
4.1.1.2申請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同時提交其與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4.1.1.3當申請人是受他人委托申請認證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關合同的副本。
4.1.2受理申請
CQC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認證申請。經審查提交文件資料齊全的,向申請人發出強制性產品認證受理申請通知書;提交文件資料不齊全的,向申請人發出強制性產品認證補充材料通知書,申請人應在通知書發出三個月內將修改補充資料報認證中心,逾期不報視為放棄認證申請。
4.1.3 簽訂合同
CQC同申請人簽訂認證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4.2 型式試驗
4.2.1認證中心根據深圳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的有關規定,安排簽約檢測機構在其指定的檢測業務和地域范圍內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型式試驗任務。
4.2.2申請人按要求選送樣品至指定的簽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對選送的樣品負責。如樣品經確認屬運輸原因引起損壞的,允許重新送樣。
4.2.3簽約檢測機構依據認證檢測標準對樣品進行檢驗,并提交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檢驗一般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需在現場檢驗的,由檢測機構派人到現場檢驗。
4.2.4認證中心檢測機構協調部對產品檢驗報告進行審核,合格后,提交中心辦公室。
4.3初始工廠審查
4.3.1認證中心檢查部在受理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在認證申請人具備現場工廠審查條件下,負責完成審查組的組成,并向申請人發出工廠初始審查通知書。
4.3.2審查組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的《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生產現場進行現場審查,提交工廠審查報告。
4.3.3CQC檢查部對工廠審查報告進行審核,合格后提交中心辦公室。
4.4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4.4.1CQC負責組織對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經評定合格后,向申請人頒發認證證書。
4.4.2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指自受理認證申請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試驗時間、工廠審查時間及審查后提交報告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情況下,自受理申請人認證申請的90個工作日內,做出認證決定并通知認證申請人。
4.5 獲證后的監督
4.5.1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后的12個月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審查,包括對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和獲證產品一致性檢查,必要時對獲證產品可抽樣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4.5.2產品型式試驗采用的標準所規定的項目均可以作為抽樣檢測項目。
4.5.3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按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的《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要求進行,其中第3、4、5、9條是每次監督審查的必查內容,其他項可進行選查,每四年至少覆蓋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4.5.4監督復查合格后,申請人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
5 認證產品的變更和擴展
各類獲證產品的變更和擴展按該類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的具體要求實施。
6 認證證書
認證證書的使用、暫停、注銷和撤消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
7 認證標志
證書持有者對認證標志的使用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
8 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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