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應確定所需的知識,以運行過程并獲得合格產品和服務。
這些知識應予以保持,并在必要范圍內可得到。
為應對不斷變化的需求和發展趨勢,組織應審視現有的知識,確定如何獲取更多必要的知識和知識更新。
注1:組織的知識是組織特有的知識,通常從其經驗中獲得。是為實現組織目標所使用和共享的信息。
注2:組織的知識可以基于:
a)內部來源(如知識產權;從經歷獲得的知識;從失敗和成功項目得到的經驗教訓;獲取和分享未形成文件的知識和經驗;過程、產品和服務的改進結果);
b)外部來源(如標準;學術交流;專業會議;從顧客或外部供方收集的知識)。”
2015版新標準將知識與人員(7.1.2)分開二個條款,似乎是強調了應該是企業掌控知識而非個人。企業和個人擁有知識,還是有區別的。如果是企業掌控,那就需要形成文件,并涉及文件管理、培訓等管理要求。知識作為一種資源,是2015版的一個創新。審核時要注意:1.企業為保證合同履行或保證產品和服務的符合性,必須掌握哪些必要的知識;2.這些知識如何獲得,如何管理,如何更新;3.人員培訓和評價,特定人員是否掌握特定的知識(7.2)。
【專題】ISO9001:2015版標準學習和理解
【專題】ISO14001:2015版標準學習與理解
【專題】GJB9001B-2009標準學習與理解
【專題】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標準學習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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