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質押是指商標注冊人以債務或者擔保人身份將自己所擁有的、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
根據《擔保法》第79條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出質登記。
質權人,更應認真仔細地調查清楚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出質商標的權利狀況等內容,具體準備工作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質押商標的權利狀況和價值進行認真、徹底的調查和評估
1:質押商標的價值
2:出質人應當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人
3:出質商標應當是有效注冊商標
4:在先是否辦理過質押登記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5:質押商標在質押前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
6: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確權案件或訴訟或權屬訴訟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或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及其從屬的主合同,合同內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規定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質押條款,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對同一注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并辦理質押登記。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出質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因此可以依法轉讓是商標出質的前提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因此在辦理質押登記申請時, 同一注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并辦理質押登記,以保證質押商標可以依法轉讓,從而保證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將質押物變現以優先受償。
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辦理商標質押需要什么材料,如下:
(1)按規定填寫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寫》;
(2)出質人及質權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經發證機關確認蓋章);
(3)質押合同副本(外文本應附中文譯本一份,以中文譯本為準);
(4)質押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5)委托代理人辦理登記的,應當提交被代理人(申請人共同)的委托書等。商標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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