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行車問題”作為需要確認的過程并不適當。
首先,“安全行車問題”并不是獨立的生產(chǎn)和服務提供過程。它只是與貨物運輸過程緊密相關的、直接影響貨運質量的重要工作條件。不直接屬于7.5.2對象范圍。同時,行車安全是長期多方預防控制的工作,也不是勉強應付一個“安全行車問題”確認就可以確保安全了的。正確的做法是確定都有哪些影響貨運質量的安全因素并對之進行管理——這是對應于6.4條款要求的工作。
二、貨運中所有與顧客人和物接觸層面上發(fā)生的活動(查詢、受理、更重要的是運送過程。
有時,某些特殊貨物還會要求不同的過程)結果一旦不合格,都是或相當于已交付。這些過程都應按7.5.2確認。確認實施也不復雜,核心是為這些過程安排特定的方法和程序(過程規(guī)范)并通過試運行證實這些安排下過程能夠實現(xiàn)所策劃的結果——滿足過程要求(包括貨物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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