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在認可說明文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與法律法規要求的關系》中有非常明確的說明,摘錄如下:
(1)認證機構應要求組織承諾遵守法規要求,并在其產品或服務的實現過程中持續就這些要求做出響應,以表明組織履行了相關的法規要求。
注:就本條說明而言,質量管理體系認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一樣,遵守與其管理活動適用或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標準)是認證的基本條件和底線之一
。
(2)認證機構在授予組織認證證書之前,應獲取組織對適用的法律法規遵循情況的充分信息,包括為其滿足法律法規要求所采取的適當措施,并評價組織的守法情況和組織質量管理體系與GB/T19001標準的符合性。只有在證實組織已建立、實施一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且該管理體系能夠為組織體系覆蓋下的產品或服務持續滿足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要求提供一種能力保障和信心后,認證機構方可做出認證決定。
對于那些依照國家行政許可制度(如生產許可證,例如QS)應該對其產品或服務實施行政許可或強制產品認證的組織,如果在國家規定的通過行政許可或強制產品認證規定的時限之前,組織未通過(強制)行政許可或產品強制認證,認證機構在認證這些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時應該:
(3)為了控制或規避風險,保證認證證書的信譽,認證機構宜就認證證書的展示和使用實施適當的控制,如(但不限于):
a.對所頒發的認證證書的認證范圍進行適當的限定(加注限定性說明),以此表明證書所描述的符合GB/T19001標準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所覆蓋的認證范圍僅限于與組織的試制產品相關的活動或場所;
b.為該證書確定一個合理的有效期限,以要求組織在規定的時限內取得相關的生產許可、產品注冊或強制認證。否則,認證機構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撤銷已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4)當組織已按規定的時限要求,取得相關行業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注冊或強制認證后,可向認證機構申請換發有效期為三年的認證證書。認證機構宜對組織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驗證,并在符合認證要求后為組織換發認證證書。
(5)當有關的行政許可制度和法規發生變更時,針對新增加的法規要求或更新的強制性產品目錄,認證機構應要求獲證組織在變更決定發布后的一個法定過渡期或一個合理的期限內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對其程序實施必要的調整,以確保組織能夠持續符合相關的行政許可和法規要求。否則,認證機構將撤銷已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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